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年度或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委托,应当与企业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2.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3. 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4. 审计范围,包括指明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 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6. 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势;
7. 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
8. 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9. 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10. 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11. 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12. 审计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13. 违约责任;
14. 解决争议的方法;
15.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