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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修车公司与XX厂改制成立的XX公司签定了场地租赁合同,租期1年,该修车公司将场地进行平整并修建维修用房,花费数十万元,3个月后开业。但开业不到1个月,便收到XX厂通知说明与其签定合同的公司不是产权人,签定场地租赁合同是XX公司的越权行为,XX厂X决定收回场地使用权。重庆XX修车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于是被XX厂告上法庭。重庆XX修车公司聘请我所工作人员参与纠纷的解决。在我所工作人员的积极参与配合下,该纠纷在2星期内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