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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开业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项目合同(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须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4、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5、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原件;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6、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原件);
7、验资报告(原件;仅适用于金融、保险类企业);
8、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仅适用于金融、保险类企业);
9、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提示:以上提交文(证)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

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地址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须提交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新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负责人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须提交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原件);
4、负责人登记表(原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资金数额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须提交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验资报告(原件;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须提交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新增项目合同(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4、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原件;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地税及海关的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须提交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原件;仅限适用于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其它事项变更(备案)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仅适用于外国保险分公司增设营销服务部);
3、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提示:
以上提交文(证)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

注销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印章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原件);
4、清算报告(原件;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注销登记,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印章;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提示:以上提交文(证)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

 作者:jianzhen    资料来源:重庆市工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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