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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审核程序
一、 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除提交核拨申请外,应当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上级机关按照监督程序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四)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五)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六)赔偿义务机关对有关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七)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八)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支付行政赔偿费用的凭据; (九)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法规处收到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费核拨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一)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返还的财产是否已经足额上交财政; (二)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已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 (三)依法应予追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否作出对责任者给予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年赔偿金额是否达到五十万元或个案赔偿金额是否达到十万元。 三、经审核,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法规处应当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在5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四、经审核,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符合《国家赔偿法》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的,由法规处在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草拟国家赔偿费核拨函,会签预算处及相关处,报经局领导签批,印发给赔偿义务机关,并分别送预算处及相关处执行拨款。 五、依法应予追偿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应在经审核同意拨付赔偿费用中予以抵扣。 六、赔偿义务机关年赔偿金额达到五十万元或个案赔偿金额达到十万元的,法规处应将国家赔偿费核拨函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 七、法规处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就行政赔偿费用审核中的有关问题有分歧的,法规处应提出建议经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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