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申请审批资格的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含办公、开标、评标、档案保管等场地)的证明材料,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明,租赁场所提供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5、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6、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或纳税年审证明;
7、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8、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前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没有被停业整顿及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职业犯罪的记录的情况说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申请确认资格的提供下列材料:
1、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3、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