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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由采购组织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2、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项目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网上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部门集中采购单位组织网上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网上政府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网上政府采购。 3、采购组织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或询价文件,下同),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4、供应商应当上网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竞标文件、单一来源采购竞标文件或询价采购报价文件,下同),在规定的时间参加网上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报价)。 5、采购组织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网上开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下同)。网上开标后,投标供应商应当对开标结果进行网上确认,若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提出。 6、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网上评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或询价评判,下同),评标完成后,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网上发布拟中标(成交,下同)公告。 7、公示期满后,政府采购当事人无异议,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在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8、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承诺与采购人网上签订采购合同,同时生成纸质合同。 9、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将网上开标记录和网上评标报告打印成纸质文件,经采购组织人员、采购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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