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重庆市财政科研事业,促进财政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财政科研在推进财政决策和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作用,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财政科研,是以重庆市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有关问题为对象,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的有关理论、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而进行的一种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财政科研的范围主要包括:财政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财政政策,财政管理,财政体制改革,财政法制,财政重大投资项目论证,以及财政理论和方法等,并突出以应用研究为主,理论研究为辅。
第四条 重庆市财政科研管理主体为重庆市财政局,其管理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以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环节的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五条 财政科研计划项目,系市财政局提供经费资助的项目,按资助经费额度大小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主要针对财政改革与发展全局的突出问题与前瞻性问题,一般项目主要针对财政管理的调查研究。
第二章 项目计划的确立
第六条 为保证财政科研计划适应重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及各级各类决策和有关管理部门的需要,由市财政局成立重庆市财政科研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作为财政科研工作的智囊机构。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主要是财经科学方面的专家,并实行聘任制,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评审重庆市财政科研发展计划、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年度财政科研项目立项、财政科研成果等。
评审委员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热心财政科研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科研职业道德。
3、长期从事财政相关科研或实际工作,熟悉财政科研的相关领域,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造诣和威望,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七条 项目计划的确立
1、课题征集。每年7月征集并编制下年度财政科研项目计划清单。课题征集对象为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重庆市财政学会、重庆市会计学会及会员单位等,其中市财政局有关学会要将市财政局有关处室作为重点征集对象。
2、课题确定。每年10月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下年度财政科研项目计划。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编制下年度财政科研项目计划及资金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项目的现实性与资金来源的保证性以及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的确定)。
3、课题发布。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意见,编制重庆市年度财政科研项目计划,计划包括财政科研项目的名称,主要研究内容,项目起止日期等项内容,经局领导审批后发布年度财政科研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财政科研项目的申请,主要采取由实际工作者与科研人员组成课题组,按照年度财政科研项目计划的要求,提交《重庆市财政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并附软盘进行项目申报。
第九条 课题组申报项目时,必须有相应申报单位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 市财政局机关人员申报项目,一律通过重庆财政学会申报。其他重庆财政学会、会计学会会员既可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也可通过学会申报。
第十一条 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一般项目的申请,由评审委员会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计划项目,并纳入下年度的正式计划和项目资助经费计划。
财政科研重点研究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和成果后收购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财政科研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财政科研计划项目一经批准下达,项目个人与承担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与市财政局签订《财政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和合同内容。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三条 对各类财政科研项目,市财政局将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有关财政科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课题负责人应按要求准确及时地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对于项目执行严重不力者,将提出警告,并对当事人未来其他课题的申报予以限制。
第十五条 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原研究计划(如延期、更改研究内容等),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对于课题承担单位自行撤项,将按合同条款处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财政科研计划项目实行资金补助,采取以项目为对象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财政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1、调研旅差费;
2、文献检索与资料费;
3、数据采集费;
4、研究资料报告文印费;
5、技术处理费(计算机费、软件开发费、文字数据录入费等);
6、专家咨询与论证费;
7、其它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费用。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实行分期拨款制度,即立项签订合同时拨付总经费的50%,项目结题后拨付50%。一般项目执行立项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九条 对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必须明确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单位向其他参加单位分拨经费,应制定分拨方案,经市财政局核准后办理分拨手续。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资助项目研究计划执行进度、经费使用等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科研计划项目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关于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对开展研究工作不力,研究效率和研究质量低劣或不能胜任研究任务的,要追回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任务情况将与下年度新上项目及经费安排挂钩。对违反财经制度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时须提交项目经费开支报告,并接受市财政局及审计部门的核查。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四条 财政科研课题的结题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研究成果评审。研究成果评审由重庆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第二种是研究成果的验收。由市财政局按照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对研究成果进行审查,如认为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均已完成,即可结题。对重大项目采取第一种方式评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结题时应同时向市财政局提交一份成果简介(3000字左右),着重介绍课题的创新点、对财政事业发展有什么推动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重庆市财政局财政科研课题总结结题报告书》,提交项目课题文稿(一式三份及软盘),完成结题工作。
第七章 其它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科研项目成果(含研究报告、论文、专著、建议等)必须署名“本
课题由重庆市财政科研计划资助”。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重大敏感性问题的重点研究课题,研究资料和研究结论等必须设定密级,未经市财政局书面许可同意,不得公开发表。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财政科研计划项目成果所有权归市财政局和项目完成单位共有,双方应共同维护该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逐步建立重庆市财政科研成果数据库,并通过适当的方式面向用户开放。同时,每年对入市财政局成果库的成果的阅读、下载、违规举报、用户评价等内容进行统计公布,作为项目研究质量事后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一条 加强财政科研成果的应用。及时梳理、归纳最新研究进展、重大研究成果,并编辑印刷,呈送市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