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咨询业、建筑业、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规划建设、住宅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的政策、法规;编制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建设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从业资质和执业资格,负责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管理;负责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与高切坡审批、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和设计优化工作;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主管城市雕塑工作,管理从业资质。
(三)负责建筑业(含室内外装饰装修行业,下同)管理,培育、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程建设单位与从业资质、执业资格;负责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保险、工程担保和竣工验收的管理;负责建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的管理;指导三峡库区移民有关的建设工作。
(四)负责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会同确定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参与重点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和管理、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的准入管理。
(五)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审查或会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并组织建设实施;负责缆索交通的管理;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的审批与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筑的修复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市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下同)建设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负责行业管理,编制城镇住房建设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从业资质管理、审批开发项目转让、经济适用房、康居工程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住宅区建设;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商品房预售、核价和物业管理。
(七)负责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编制、评审城市规划区(2500平方公里)外的建制镇和村镇规划;主管小城镇试点;负责制订全市小城镇和村镇建设标准,指导全市小城镇和村镇建设管理;参与农房产权产籍管理。
(八)负责培育、规范城市建设投融资市场;负责建设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受市政府委托,会同市财政局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汇总、编制资金安排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切块下达计划;负责市级城建投资(含城建资金、财政资金、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债、国外贷款等资金,下同)形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指导本系统的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和物价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制订地方城乡建设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的地方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用地指标,组织编制地方工程造价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制订地方建筑材料、设备进入建设市场的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十)负责制订本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鉴定、转让,负责推广许可、应用;负责国际建设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管理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工作;负责住宅产业化、建筑节能、墙体改革等工作;负责城市化进程的协调管理和城市数字化工程工作。
(十一)负责制订本系统教育规划和人才规划,指导和管理建设岗位培训和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工程技术建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本系统智力引进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本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管理全市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本系统企业改革。
(十三)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
(十四)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参与审查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和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十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负责直属单位党员发展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