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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1.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关的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4、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方式 主要有直接申报、银行批量扣款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网络申报、电话申报)等方式。采取银行批量扣款、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应当经税务机关批准。 1.直接申报: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申报地点:各区县局办税服务厅(室)或主管税务所。 2.银行批量扣款申报: 目前适用于定期定额纳税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已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邮政局、重庆市信用联社等部门签订了“银税一体化”合作协议,纳税人可与其中的任一单位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委托其代为划转税款。 办理银行批量扣款申报的程序是: (1)、纳税人凭身份证和其签字后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到选定的银行开设活期存期储蓄帐户,受托银行收到纳税人交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后,为纳税人开户,并在“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填上帐号和身份证号码。如纳税人已在上述银行开设了储蓄帐户的可以使用原帐户,但纳税人必须到该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2)、纳税人每月可采取电话报税、到银行网点划卡纳税、直接申报等方式申报税款。 (3)、在每个法定的纳税期末,银行按照协议规定从纳税人存款帐户中向地税部门划转税款;存款余额不足时,银行不予扣款。 (4)、纳税人因存款余额不足时,视为未按期申报,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后,方可申报纳税。 3. 邮寄申报: 1) 应使用统一纳税申报专用信封; 2)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3)申报日期为寄出的邮戳日期。 4.数据电文方式申报: 1)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2)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4)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 (四)申报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项目; 2. 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 3.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 4.应退、应减免项目及税额; 5.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额、欠税、滞纳金; 6.其他。 (五)附报资料 1.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4)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6)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其他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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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 |
审批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审批程序: 1、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前填写《延期申报申请书》及提供相关资料 2、受理岗审阅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3、主管税务所审核情况是否属实,属实上报区县局,否则不予核准 4、区县税务机关审核资料和有关情况,同意制作《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不同意退回 审批时限:区县局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 审批条件: 1、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书 2、延期申报审批表 3、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以区县(自治县)局对外公布为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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