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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发票领购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持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所提出申请; 2、主管地方税务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 3、主管地方税务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 4、主管地方税务所审查后,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给《发票领购簿》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送达给申请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 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种类应当与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相符,并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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