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注册 → 会员中心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首 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法规信息 | 服务项目 | 办事指南 | 成功案例 | 人才招聘 | 工作研究 | 业务咨询 | 资料下载 | 联系我们 | 
+ 站 务 公 告
+ 最 新 热 门
+ 联 系 我 们
+ 网 站 统 计
+ 网 站 调 查
您现在的位置: 重庆九洲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网 >> 办事指南 >> 重庆市税务局 >> 资料正文 请双击滚屏阅读

【字体: 】           ★★★

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具。未经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4

  • 上一条资料:

  • 下一条资料: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资料
      网友评论:

    声明:重庆九洲会计师事务所已尽力确保本页面内容的准确性,但因市场发展和产品开发的需要,有关内容可能 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新或修改,恕不另行通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 - 2008 重庆九洲 cqjzcpa.com
    网站备案号:渝ICP备000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