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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的审批问题 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不予受理。 二、关于成员企业范围的确定问题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以后年度需要调整成员企业范围的,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层次较多、且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指二级成员企业所属的三级、四级企业也是规定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范围,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三、关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调整问题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和盈亏情况发生变化,按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造成超缴税款较多,需要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应在当年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只对汇总(合并)纳税二级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作出规定。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第八条作出规定。 四、关于成员企业股权变化的处理问题 对于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股权发生变化之日后两个月内开具证明,由成员企业通过汇缴企业报告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务登记问题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应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发生股权比例等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化,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关的税务事项。 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的规定提供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所属成员企业的名单、地址、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汇缴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地址、汇缴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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