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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限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审批程序: 1、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并报送资料 2、主管税务所分别做出受理(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不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 3、主管税务所对资料进行审查,也可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签署意见并上报,不符合条件制作《不予报批行政审批事项(延期缴纳)通知书》退回 4、各区县局对资料进行复审,属实后上报市局,有问题退回。 5、市局收到资料后进行全面复核,也可实地核查,同意后签署意见,不同意退回。 审批时限:区县局14个工作日内,市局6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提供的资料:因不可抗力延期申报的: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2、申请日全部账号的对账单据; 3、灾情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等; 4、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以区县(自治县)局对外公布为准。 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2、申请日全部账号的对账单据; 3、当月计提“应付职工工资”的汇总表或明细表; 4、当月应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或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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