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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办理邀请客商函电(签证通知表、邀请函) 办理依据: 一、外交部《关于改进签证通知办法、简化签证手续的通知》(外发[1999]15号); 二、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调整执行专门规定国家公民来华签证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外领函[2003]5号)。 重庆市外经贸委办理邀请客函电的权限 重庆市外经贸委属于外交部授权邀请外国人来渝的业务审批部门,负责重庆市各单位因经贸业务邀请外国人来渝,具有一、二次签证、半年有效多次签证和一年有效多次签证的通知权。 注:市外经贸委审批同意并签发函电,仅限于与经贸有关的活动。 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申请签发一次、二次有效访问(F)签证的要求:签证有效期最长为90天,按照规定填写《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签证通知表》。(样表请向外事处索取) 二、申请签发半年或一年有效多次签证(F)的要求: (一)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华有投资者; 2、在华公司的国外母公司管理人员; 3、为执行合同需经常来华人员; 4、已多次取得我F字签证(商务签证)人员。 (二)按照规定填写《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签证通知表》,以上资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三、申发Z字(工作签证)的要求: (一)重庆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或外商驻渝机构代表证复印件; (二)按照规定填写《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签证通知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办结。 注:下列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具有一、二次签证、半年有效多次签证和一年有效多次签证的通知权 万州区、涪陵区、北碚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渝北区、巴南区、永川市、合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部新区、南岸区、万盛区、江津市、綦江县、荣昌县、大足县 以上被下放权限的区县,不具有下列签证的通知权: 一、Z字签证(工作签证)的签发权; 二、阿富汗、伊朗、伊拉克、土耳其、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尼日利亚等7个国家需执行专门规定(外领函[2003]5号); 三、我国未建交的国家。 监督方式: 各区县外经贸委在签发签证通知表时,如有下列行为,请当事人直接向重庆市外经贸委外事处投诉: 一、弄虚作假、滥发、出售或变相出售邀请函等, 二、其它有损当事人权利的行为。 重庆市外经贸委外事处联系方式:89018188、89018012 关于办理邀请尼日利亚客商的要求 一、申请(内容包括:邀请公司与被邀请人的经贸交往情况;被邀请公司在本国的经营状况、来渝目的;邀请公司与被邀请人取得联系的前期交往情况;如有中介公司,请该中介公司的资信状况、业务情况、联系人等等。) 二、被邀请人所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个人护照的传真件或复印件。 三、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办理邀请函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按照规定填写《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签证通知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承办处(室):外事处 联系电话:89018188 8901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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