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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核准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 办理依据: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需报送的材料(一式两套):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 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号、国税登记号、人员构成等); 二、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 三、内地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四、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需以外汇出资的) ; 五、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一、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余由市外经贸委核准。 二、须经商务部核准的,由企业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市外经贸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接到市外经贸委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三、由市外经贸委核准的,市外经贸委在接到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四、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市外经贸委代发《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
承办处(室):国外经济合作处 联系电话:89018301、8901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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