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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 一、审批依据 商务部国际司审批项目(即建议列入计划和对外提出申请)的依据是: (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及优先领域; (二)国家鼓励和建议扶持的地区; (三)援助方对华援助可提供的资金规模和范围; (四)中外双方商定的合作条件和优先领域; (五)项目申请单位的技术、资金、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条件; (六)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申请单位对实施受援项目所作出的其他有关承诺。 二、审批范围 由商务部国际司归口协调和管理的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主要国别和国际组织有:欧盟、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典、丹麦、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等。 三、受理申请对象 (一)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直属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通过外经贸厅(委)提交的项目申请; (三)国家批准的半官方或民间组织、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提交的项目申请 四、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援项目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必须明确项目理由、目的、内容、配套安排、实施方案、项目单位技术和人员状况。 (二)商务部国际司在接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将对项目材料进行研究和必要的调查工作,根据研究结果将项目申请分为“可列计划”、“备案待定”和“不宜安排”三类,并通常在收到申请报告后三个月内将研究结果书面答复申请部门。 (三)“可列计划”的项目,将根据对外工作程序向援助方提交讨论;“备案待定”的项目通常是由于援助资金有限或其他技术原因,一时难以安排,作为储备项目;“不宜安排”的项目指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项目。 (四)对拟提交外方的项目申请,应先由主管经办人员提出建议。经至少两位处长核定意见后,报国际司领导审批,重要项目将报部领导审批。 (五)经国际司领导或部领导批准后的项目建议,将正式列入受援申请计划对外提出申请。 (六)援助方将对中方的正式项目建议进行审批。援助方的审批程序通常包括立项调查、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制订实施方案和预算审批等;援助方的审批工作分阶段并根据性质,分别与中方共同进行或由援助方内部审理。 (七)项目的最终批准实施,以中外双方正式签署的项目协议为准。 五、项目立项构想 (一)符合中国经济建设发展需要; (二)援助国特长; (三)双边合作重点领域; (四)受益面广、有示范作用; (五)已有项目可行性研究; (六)具有一定接受能力,包括资金、管理、技术和人才等。 六、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一)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名称、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项目背景。 (二)项目内容和措施包括: 1、中方义务:人员、场地、配套资金等; 2、外方义务:咨询、考察、培训和部分硬件; 3、预计项目所需金额,包括双方的投入 。 七、立项程序 项目申请单位——项目建议书——市外经贸委、主管部委——外经贸部国际司——援助国驻华使馆或机构——政府年会或援助国审批部门批准——项目考察及可行性研究以确定项目内容和规模——项目换文草案或备忘录——商务部与援助国驻华大使或部长签署项目换文或备忘录 八、项目执行和管理 (一)中方受授单位为中方的项目执行单位,援助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通常指派一个机构、组织或咨询公司作为援助方的项目执行单位。双方执行单位根据双方政府达成的项目协议,安排和完成各项项目活动。 (二)中方项目执行单位除了履行项目协议中规定的报告义务外,必须向其主管部门(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贸厅(委))负责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执行行使具体监督、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外经贸部国际经贸关系司报告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 (三)国际司根据项目协议的要求,对项目的执行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监督,负责对项目的进口物资和设备进行审核并出具免税证明。根据需要,国际司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评。 (四)项目执行中,任何涉及更改项目协议条款、内容、调整项目目标和执行期限等重要事宜,都必须事先由国际司审核并商援助方批准后方为有效。
承办处(室):国外经济合作处 联系电话:89018301、8901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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