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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申办重庆市鲜茧收购资格证 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二、《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第28号令);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01]11号); 四、《重庆市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渝外经贸发[2002]123号)。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收购鲜茧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与鲜茧收购区域内的蚕农组织或蚕农签有稳定的蚕茧产销合同和技术服务协议。 二、具有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和仓储设施,符合重庆市地方标准《茧站质量技术保证能力通用要求》。 三、收烘技术人员经过技术培训,获得《鲜茧烘炕及收购上岗证书》。获得上岗证书的人员每个茧站不得低于两名。技术培训由市质监局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外经委、市质监局颁发上岗证书。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鲜茧收购、烘炕和干茧仓储等岗位责任制和相应的人、财、物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流动资金,确保鲜茧收购不打白条。 六、新申请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缫丝生产准产证和厂丝进出口经营权; (二)基地区县桑园面积达到10000亩,春季发种10000张以上,非基地区县桑园面积达到5000亩,春季发种5000张以上; (三)有区县政府同意从事鲜茧收购经营的批文。 需报送的材料: 一、资格认定材料 (一)申请鲜茧收购资格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鲜茧收购站(点)房屋、土地使用权属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鲜茧收购主要技术装备清单(评茧仪、烘茧设备,注明型号、生产厂家及出厂年代); (四)质检部门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件(复印件); (五)蚕茧产销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只提供养蚕在五张蚕种以上的大户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六)收烘人员技术培训上岗证书; (七)当年蚕茧收购资金计划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八)区县之间边界地区收购站(点)边界协议(复印件); (九)推荐收购站(点)明细表。 二、资格复审材料 (一)《重庆市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原件); (二)收购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收购站(点)上年度鲜茧收购数量统计报表; (四)收烘技术装备更新改造情况说明; (五)新增收烘人员技术培训上岗证书; (六)复审收购站(点)明细表。 办理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市)茧丝绸主管部门对申报鲜茧收购单位认真全面核实后,签署明确意见,并集中区域内所有申报单位的材料,3月15—20日送市外经贸委委托的市茧丝绸行业协会分类汇总后,再报送市外经贸委。市外经贸委会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对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并在4月25—30日之间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承办处(室):茧丝绸处 联系电话:89018258,67698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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