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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恶意取款案将如何塑造中国法律

  这个孩子是过于幸运,还是过于不幸?

  2006年4月21日晚,在广州打工的山西籍青年许霆,到广州市商业银行黄埔大道上的某ATM取款机上取款,其账面余额仅有170多元,但本想取款100元的他却惊奇地发现,取款机吐出了1000元,其账面仅扣除1元,许霆于是利用银行系统出错之机,分171次取走17.5万元,并叫来朋友郭安山取款1.8万元,二人各携所取款项潜逃。事后,郭安山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所取款项,获刑一年。许霆逃亡一年后被警方抓获,17.5万元因投资失败一无所剩,日前以盗窃罪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如此跌宕,可谓塞翁失马。作为普通人来说,平常就是有盗窃金融机构的动机,只怕也还可望而不可即,就在这一夜,ATM机却将这样的机会生生地送到了一个梦想财富的人面前。唾手可得的方式,并非像好莱坞大片中刻意“偷天换日”那样渺不可及,但同时却也把“盗窃金融机构”这样的罪名送到了许霆身上。

  这样的事情似乎与平常人们所感知的盗窃罪恶感扯不到一起来——许霆知道这钱不是自己的,但不管是谁的,都不是偷的。得与不得,我们并不能奢求每一个人都如雷锋那般行事。因为这一闪念的错误,却要付出一生自由的代价,则人们不能不设想:如果ATM取款机不出错,许霆绝不会有犯下盗窃罪的可能。他的父亲许彩亮“我会教唆别人的孩子犯事,每天故意在路上放钱,孩子捡到第一天或许会交给大人,可我就不相信他天天捡钱后不花一次,他花了后我还要给他扔,看那孩子以后会不会走上犯罪道路”之逻辑追问,也许激愤,但取款机出现的错误并不应全部归于许霆的盗窃罪名之下,此中错误惟一的区别,只是取款机是机器,而许霆是人。

  在这取款机背后,是一个机构,这个金融机构并未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如果许霆有罪,这个机构犯下的错误就是诱民于罪。事发之后,银行本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逃亡之中,许霆亦曾主动联系银行,但银行的“卢科长”却告诉他,那17.5万元不论还不还,他都要坐牢。同时许父亦证实:“银行和派出所的人也来过,但他们丝毫没提还钱的事,只一味让我劝儿子自首。”并声称,他们是“还钱无门”。银行并不特别在乎这17.5万元的损失,而特别在意以公权力来“杀一儆百”,弥补其管理上的漏洞。金融机构如此托大,正凭恃于其服务受到特别的保护,但在这保护之下,又怎可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代价轻如鸿毛?换言之,银行没有能力管理好机器,提供万无一失的服务,却将注意放在了使享受服务的公民付出相当代价的能力之上。

  法律不承认如果,但在许霆使用真实身份、使用自己的工资卡、公开在ATM取款机上取钱,能否视为以“秘密窃取”为特征的“盗窃金融机构”时,于银行的财产损失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两相比较,法律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取向肯定要重于保护银行的财产权利,如果能用民事途径解决,那么为什么要以刑事干预来解决?

  人身自由的权利高于财产的权利,更何况银行对这一损失也应担负一定的管理责任。许霆所犯的错误,并不是辛普森式的“一生重罪”,也并不刻意构成对社会正义的“可憎挑衅”。古罗马老头狄摩西尼说,每一种法律都是一种发现,法律能否于许霆案中发现早已存在的适当,正是我们此刻的期待。2005年牵动美国朝野的女植物人泰丽·夏沃生死案中,泰丽死后翌日,《纽约时报》发表文章称:泰丽案将重新塑造美国法律。许霆案将如何塑造中国法律,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jianzhen    新闻来源:潇湘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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